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四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
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於中華民國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贓物等罪經法院分別判
刑確定,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
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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