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7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1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四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前述起息日之翌月同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既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至清
償日止。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鋕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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