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投小字第二○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顏雅 如
歐昭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