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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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7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炳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94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