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364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被 告 乙○○
28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設於台中市西屯區,有被告之
卷可憑,依諸上揭規定,本院對上開案件並無管轄權,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9日
書記官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