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43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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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九十三年訴字七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訴字七四三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六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海洛因用塑膠袋壹個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知戒絕,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七月間起,至同年九月五日下午一時許止,在南投縣○○鄉○○村○○路○段○○○號住所等處,以注射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九十三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南投縣草屯鎮雙冬里石灼巷二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七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洪正昌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