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3,096元,應繳裁判費138,632,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137,6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民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書記官林秀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