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月2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民二庭法官蕭道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書記官陳湘蓉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月2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民二庭法官蕭道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