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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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行法定代理人 蘇大木 訴訟代理人 郭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書記官張雅如┌───────────────────────────────────────────────────────┐│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名屋食品廠產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6月23日│4,095元│0000000││││有限公司吳永祥│限公司虎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