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應繳裁判費幣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民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