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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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事由,經本院裁定羈押,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自己所涉案情部分均已完成答辯,且被告遭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並非居於主要犯罪者之地位,本院認為被告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惟為確保本件審判及日後可能之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爰命被告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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