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7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94年度繼字第970號,被繼承人 黃峰欽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業經本件當事人同意或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