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原告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網國際有限公司、甲○○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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