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翁瑞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茲經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丙○○並無販賣毒品之事實,故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名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3月9日,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且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所犯上揭罪名之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刑度極重,且其販賣海洛因之數量及集團人數眾多,影響國人身心健康至深且鉅,犯罪情節非輕。復經共犯甲○○、丁○○、乙○○證述明確,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係00年0月0日生,有其年籍資料可憑,以其僅四十餘歲之年齡,尚有大段之人生可過,若准其具保停止羈押,實有棄保逃匿之虞。故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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