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110號視同上訴人乙○○ 王正男 之承
甲○○王正男之承丁○○王正男之承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視同上訴人王正男民國95年2月8日死亡,乙○○、甲○○、及丁○○為王正男之法定繼承人,有訃文一紙在卷可稽,本件訴訟自應由其等分別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