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甲○○因詐欺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2月底│93.4.17至93.5.13│├────────┼──────────┼──────────┤│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3179號│94年度偵字第4480號│├─┬──────┼──────────┼──────────┤││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六簡字第19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33號││實│││││審├──────┼──────────┼──────────┤││判決日期│94.1.31│95.1.26│├─┼──────┼──────────┼──────────┤││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六簡字第19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3.3│95.2.23│├─┴──────┼──────────┼──────────┤│備註│雲林地檢│彰化地檢│││94年度執助字第353號│95年度執字第1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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