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羈押,並先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裁定自同年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次於同年五月十五日裁定自同年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被告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限將屆,惟因其如上所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