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052號聲請人 沈立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景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為何人,並請提出聲請人之印文(狀面聲請人為沈立志,惟狀末具狀人記載係 賴佳煥 )。
㈡釋明票號TH243511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