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宥融(即江志明)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7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