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永森
黃陳金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惠 即雲鼎企業社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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