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6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博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淑貞 等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8,940元(計算式:①65-1地號部分為:【1,700元×152平方公尺=258,40
0元】,②65-2地號部分為:【6,500元×77平方公尺】=500,
540元,合計758,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