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276號原告 黃媛媛 訴訟代理人 范志宏 被告 陳葉淑鑾 訴訟代理人 陳百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所為103年度苗簡字第276號之民事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記載,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