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山帝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1295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1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張素月
通 譯 洪佳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第三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國聯生物科技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7月9日將一張被
告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松興分行」第60293帳號、票
號0000000(票載日期:97年9月25日)、面額新臺幣508,600
元及載明執票人國聯生物科技公司以支付貨款之支票背書後
,存入國聯生物科技公司在原告大安分行之000000000000備
償專戶,充作向原告申請營運週轉融資借款擔保之用。詎經
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未獲付款,
屢催不理。原告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給付票款508,600元及自97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
張、國聯生物科技公司提供客票向原告申請融資借款票據明
細表、國聯生物科技公司開立金額合計508,600元統一發票
影本3張、國聯生物科技公司出具向原告申請「授信動撥申
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號:0000000000000,戶名:國聯
生物科技公司)等文件影本佐證云云。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簽發系爭支票退票未獲付款之事實,固
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惟系爭支票載明執票人
國聯生物科技公司,且係該公司背書存入其在大安分行開立
之000000000000備償專戶,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及票據明細表影本在卷,是就系爭爭支票票據關係而言,
原告僅係代為提示,支票並未轉讓予原告,縱然屆期提示未
獲付款遭致退票,因原告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國聯生物公司已
將系爭支票票據權利讓與原告,原告自不能以票據權利人地
位對發票人之被告索賠(財政部金融局85年12月4日台融局(
一)字第85553852號函釋參照),至為灼然。本件原告之訴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