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北小字第313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文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唐步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
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