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梁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3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梁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本案前無何前科之素行、貪圖小利竊取物品之
犯罪動機與目的、竊得財物價值不高,造成被害人之損失不
大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