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壢簡字第190號
原 告 王武俊
被 告 吳餘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拾伍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
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
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
照。本件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5紙(下稱系
爭支票),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係受被告之詐欺所簽發,而被
告所犯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
20號刑事判決確定,然系爭支票現仍流通在外,惟原告否認
系爭支票之債權存在,是原告就應否負擔系爭支票債務之法
律上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而該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
,依上開判例意旨,本件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票面
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82,910元,惟系爭支票均係原
告遭被告詐騙後陷於錯誤所簽發,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業
經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為有罪判決,經上
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420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堪認系爭支票係原告受被告之詐欺所簽發,
原告自無須負系爭支票之票據責任,然被告迄今未將系爭支
票返還原告,爰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支票債權對原告不
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高等法院10
0年度上易字第2420號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102年度桃簡
字第1398號卷第6頁至第19頁),經核無訛,又被告經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
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
實。則系爭支票簽發之原因關係既不存在,從而,原告請求
確認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支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芝菁
附表
┌─┬─────┬────┬─────┬─────┬─────┐
│編│票號│發票日│面額(新│付款銀行│備註│
│號│││臺幣元)│││
├─┼─────┼────┼─────┼─────┼─────┤
│1│BQ0000000│94.10.04│1,350,8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2│BQ0000000│94.10.08│1,458,7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3│BQ0000000│94.10.08│1,351,7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4│BQ0000000│94.10.14│993,7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5│BQ0000000│94.10.15│485,0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6│BQ0000000│94.10.18│956,0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7│BQ0000000│94.10.19│678,9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8│BQ0000000│94.10.20│1,117,3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9│BQ0000000│94.10.20│932,4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10│BQ0000000│94.10.21│1,356,7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11│BQ0000000│94.10.21│1,156,13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12│BQ0000000│94.10.26│1,210,5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13│BQ0000000│94.10.27│936,75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14│BQ0000000│94.10.28│897,9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15│BQ0000000│94.10.29│1,232,0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16│BQ0000000│94.11.03│856,75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17│BQ0000000│94.11.09│1,350,0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18│BQ0000000│94.11.11│1,157,8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19│BQ0000000│94.11.17│650,00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20│BQ0000000│94.11.17│933,78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21│BQ0000000│94.11.23│1,014,83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22│BQ0000000│94.11.25│884,95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23│BQ0000000│94.11.29│684,95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24│BQ0000000│94.12.07│867,83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
│25│BQ0000000│94.12.09│967,540│安泰銀行龍││
│││││潭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