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誠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誠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
實欄一第三行「手持高爾夫球杆」應補充並更正為「手持路
邊拾得之高爾夫球桿」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公共危險前科之素行、因對告訴人之配偶不
滿而損壞汽車車窗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持高爾夫球桿毀損之
手段、造成告訴人損失之程度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至被告持以毀損車窗所用之高爾夫球桿並未扣案,且無
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