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333號
原   告  黃繼忠
訴訟代理人  黃紀智
被   告  朱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規定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既以書面合意定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3日與原告簽訂房
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向原告承租坐落桃園市○○
○街○○○號1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101年11月4
日起至102年11月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1,000元
,訂立契約時並約定押租保證金為4萬元,詎被告未依系爭
租約約定提前一個月終止租約並於102年2月28日搬走,導致
系爭房屋空置數月之久,造成原告損失,尚積欠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迄未清償,爰依系爭租約、無因管理及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138
元及自10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按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
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
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76條第1項
、第18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代墊費用
5,138元(含電費1,925元、水費472元、天然氣費241元、地
板維修費2,50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電費收據、水費收據
、天然氣收據、地板修補估價單等影本為證,核與其所述情
節相符,被告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費用
5,138元應屬有據。
2、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條亦規定甚明。經查本件系爭租約第6條第1項第1款約
定,契約存續期間內被告若擬提前終止租約時,須於1個月
前以書面或簡訊正式通知原告,若通知時間不足1個月而提
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原告1個月租金;同條項第2款復約定,
若被告租約履行未屆滿本契約租賃期間者,須賠償原告押租
金之全額(4萬元)為賠償金,核其性質該2款之約定應均屬
懲罰性質之違約金,其標準自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
狀況等為衡量,以求公平。次查原告因被告未依約提前終止
,除受有租金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是原告認為被告
未於一個月前通知原告即終止租約,應支付違約金61,000元
(計算式:1個月租金賠償21,000元+押租金4萬元=61,000
元)顯屬過高,應核減為21,000元方屬公允。
3、又被告於訂約時已交付押租保證金為4萬元已如前述,故以
押租保證金抵扣原告代墊費用5,138元及違約金21,000元已
足夠,是原告依系爭租約、無因管理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6,138元及自102年3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4、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原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
擔。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表:積欠金額明細
1.違約終止1個月房屋租金之賠償金:21,000元
2.102年2月之電費:1,782元
(計費期間:101年12月18日起至102年2月18日止)
3.102年4月之電費:143元(依10/57比例計算)
(計費期間:102年2月19日起至102年4月16日止)
4.102年4月之水費:472元(依45/58比例計算)
(計費期間:102年1月15日起至102年3月13日止)
5.102年4月之天然氣費:241元(依16/59比例計算)
(計費期間:102年2月13日起至102年4月12日止)
6.書房木地板刮傷維修費:2,500元
總計為:26,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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