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朴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10號
原   告  侯欽堅
被   告  黃渭川
       黃秋賡
       黃基弘
       黃麗水
      黃 潘貴春黃芳彥 之遺產管理人
       黃國城
       吳金成
       黃玉
訴訟代理人 李 黃素珠
被   告  廖英德
訴訟代理人  廖雅彥
被   告  龍樹亭
特別代理人  梁惠楷
被   告  鄭鎮城
       陳育琦
       李盈坤
      許黃素珠
       許仁美
       許玉燕
       許文玲
       許汝菀
       許元吉
      許棓富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育禎
被   告  李許盆
       周曾雪
       曾宗原
       曾色嬌
       曾年堂
       陳珮華
       呂佩香
       呂吟香
       呂妙香
       呂美枝
       呂志宏
       呂志彥
       莊文章
       莊榮華
       莊文毅
       莊娟娟
       呂森銓
       呂桂枝
       呂榮裕
       呂怡靜
      戴 呂彩雲
      謝 呂彩霞
       呂炳芳
       蘇楊麥珠
       呂楊秀玉
       楊淳元
       楊淳亨
       楊秀靜
       楊淳宏
       楊秀碧
       楊秀錦
       楊秀緞
       賴其亨
       賴雅俐
       賴穩年
       賴麗珠
       賴溪銘
       賴麗燕
       賴麗禎
      蕭 黃翠芸
       黃葉 阿
       黃麗玉
       黃永福
       黃永發
       黃麗瑛
       黃幸男
       吳信男
       黃顯宗
       黃澤民
       龔啟禎
       龔典良
       龔武宏
       龔慈祥
       黃侯玉鸞
       黃貴美
       黃汶濱
       黃秋墩
       黃文龍
       黃麗穎
       黃文邦
       傅月娥
       傅瑞發
       傅瑞典
       傅瑩
       傅春燕
       傅瑞德
       陳吳玉枝
       吳順棋
       吳玉存
       陳清標
       陳淑柑
       陳建明
       陳欣玫
       陳婕予
       吳英育
       吳英宗
       吳雅琴
       吳英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關於「 呂佩香香 」之記載,應更正為
「呂佩香」、附表三1應支付金額及2應受補償金額之記載,應更
正如後附表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為
使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所定法定抵押權擔保債權之金額明
確, 爰依 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
附表三:
┌────┬─────────────────────────┬──────┐
│受補償人│應補償人補償金額(新臺幣)│受補償金合計│
│││(新臺幣)│
│├─────┬────┬────┬────┬────┼──────┤
││侯欽堅│鄭鎮城│黃玉│李盈坤│龍樹亭││
├────┼─────┼────┼────┼────┼────┼──────┤
│廖英德│301元│3,987元│14,599元│23,052元│866元│42,805元│
├────┼─────┼────┼────┼────┼────┼──────┤
│陳育琦│154元│2,045元│7,487元│11,820元│444元│21,950元│
├────┼─────┼────┼────┼────┼────┼──────┤
│吳金成│208元│2,762元│10,113元│15,967元│600元│29,650元│
├────┼─────┼────┼────┼────┼────┼──────┤
│黃渭川│575元│7,621元│27,908元│44,060元│1,656元│81,820元│
├────┼─────┼────┼────┼────┼────┼──────┤
│黃秋賡│216元│2,858元│10,470元│16,530元│621元│30,695元│
├────┼─────┼────┼────┼────┼────┼──────┤
│黃基弘│216元│2,858元│10,470元│16,530元│621元│30,695元│
├────┼─────┼────┼────┼────┼────┼──────┤
│黃麗水│216元│2,858元│10,470元│16,530元│621元│30,695元│
├────┼─────┼────┼────┼────┼────┼──────┤
黃潘貴春 │108元│1,430元│5,235元│8,265元│311元│15,349元│
│即黃芳彥│││││││
│之遺產管│││││││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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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城│108元│1,430元│5,235元│8,265元│311元│15,349元│
├────┼─────┼────┼────┼────┼────┼──────┤
│應補償金│2,102元│27,849元│101,987│161,019│6,051元│299,008元│
│額合計│││元│元│││
├────┴─────┴────┴────┴────┴────┴──────┤
│備註:因共有人人數眾多,應補償人之應補償金合計數額有四捨五入之誤差(總數約│
│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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