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被告丁○○○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一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益
法官陳玉曆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