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吳清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清安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且租賃物之範圍、面積不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提出地政事務所於109年3月以後所核發,門牌號碼彰化縣○○
市○○路○○○巷○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建物測量成果
圖謄本;如上開建物無建號,則應具狀表明,是否聲請囑託地
政事務所測量製作上開建物之複丈成果圖(如其範圍、面積不
明,將來可能無法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