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翔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律維 、陳**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律維之債權人,聲請人對
其催收債務未果,嗣發現黃律維所有之嘉義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3702/10000,下稱系爭土地)
於民國107年3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於相對人陳**名下
,然系爭土地實係因相對人黃律維為避免財產受強制執行始
登記於相對人陳**名下。爰聲請調解:㈠確認相對人間就系
爭土地於107年3月13日所為之買賣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
及107年3月29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
㈡相對人陳**應就系爭土地於107年3月29日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應予塗銷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係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土地
物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為
無效,並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聲請人主
張內容包含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
轉登記是否無效之確認訴訟性質,自應以判決為之而無從由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
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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