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5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許銘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43元,及其中新臺幣15,000元自民國
94年5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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