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台灣崎龍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英
訴訟代理人  鄭兆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鑫行銷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8,0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