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56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蔡曜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71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836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於減縮聲明後,依據電信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清償其於民國101年間向訴外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租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所生專案補償金,業據其提出
形式上為被告不爭執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帳
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通知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被告
空言否認,拒絕清償,尚非可取。
原告依據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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