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6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景萌企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景萌企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景萌企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又經核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係債務人景萌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債權人對甲○○聲請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依首揭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