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擄人勒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0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6003624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3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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