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並訂民國97年2月22日上午10點15分在本院第9法庭開庭,請導師 王文勇 陪同被告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巫穎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並訂民國97年2月22日上午10點15分在本院第9法庭開庭,請導師 王文勇 陪同被告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巫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