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989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連續施用第二級│││未遂│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嗣經臺灣高等法││││法院以96年度聲│院以96年度聲減││││減字第3653號裁│字第3653號裁定││││定減刑為有期徒│減刑為有期徒刑││││刑7月)│3月又15日)│├────┼───────┼───────┼───────┤│犯罪日期│94年5月16日│94年1月某日至│94年1月某日至││││94年9月25日│94年9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及案號│院檢察署94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617號│核退毒偵字第11│核退毒偵字第11││││97號│9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第││實││2220號│3685號│3685號││審├──┼───────┼───────┼───────┤││判決│95年11月14日│96年3月30日│96年3月30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96年度台上字第│96年度台上字第││判││1924號│3313號│3313號││決├──┼───────┼───────┼───────┤││確定│96年4月12日│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日期││││└─┴──┴───────┴───────┴───────┘┌────┬───────┬───────┬───────┐│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犯罪日期│95年8月13日│95年8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及案號│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726號│毒偵字第572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最││院│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96年度訴字第22│││實││38號│38號│││審├──┼───────┼───────┼───────┤││判決│96年10月16日│96年10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96年度訴字第22│││判││38號│38號│││決├──┼───────┼───────┼───────┤││確定│96年11月12日│96年11月1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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