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49號聲請人寶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54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選定被繼承甲○之遺產管理人,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7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95年8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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