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聲沒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諾基亞廠牌手機外殼拾肆個、仿冒摩托羅拉廠牌手機外殼捌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6月17日受緩起訴處分,於95年8月2日執行完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668號),而扣案之仿冒諾基亞手機外殼14個、仿冒摩托羅拉手機外殼8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