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305號聲請人 呂啟仁 訴訟代理人 呂竹梅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第23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97│├──┼──────────┼────────┼──┼──┤│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326│├──┼──────────┼────────┼──┼──┤│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