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19號
聲請人 杜欽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杜文光 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
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
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杜欽梅之印鑑證明書。
二、如其居住國外者,無法提出印鑑證明書,應提出經我國駐外
單位認證或驗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俾明其拋棄繼承之真意。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