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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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950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柯子杰 (即 柯奕銓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
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