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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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佳政 間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