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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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43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添財 、 何柏濃 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添財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05,450元之債務未清償,詎於民國100年8月9日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何柏濃,顯有意規避執行,已害及債權人之債權,爰聲請調解,請求塗銷前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予何添財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