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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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4號
原 告 陳志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鈞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車牌號碼「0467-DM」之車輛行照影本。若原告並非
該車輛之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
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原告所提估價單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提出修車
之統一發票影本或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
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外),均應另
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