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87號原告 沈正明
于鏡美被告 邱瀞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39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