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6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被告 李繼海
李林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41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41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