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О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 黃嘉芳 於警訊中之
指訴⑶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及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各乙紙可證,被
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
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